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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不合格肥料要被罚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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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6日,文山市某某公司经营不合格肥料,涉案肥料600件,货值金额217560元,违法所得37010元。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没收涉案肥料11件、没收违法所得37010元、处罚款16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97010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