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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处罚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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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5月4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小区进行检查时,该公司不能提供小区内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调查,文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小区电梯主要用于小区住户乘用。该公司在超出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文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