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主体 |
1 |
基本情况 |
企业简介 |
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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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营业场所 |
企业营业场所(网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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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2 |
办事服务 |
报装程序 |
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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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审核查验 |
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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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3 |
电价收费 |
收费依据 |
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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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服务收费 |
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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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4 |
供电质量 |
政策标准 |
企业执行的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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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指标发布 |
企业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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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5 |
停限电情况 |
便民公告 |
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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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6 |
法规标准 |
法规标准 |
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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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7 |
便民服务 |
咨询投诉 |
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 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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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8 |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 |
制度文件 |
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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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9 |
可开放容量 |
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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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10 |
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报 |
信息公开目录 |
编制并公布本企业信息公开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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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并及时更新本企业信息公开指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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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电企业 |
信息公开年报 |
编制和按时发布本企业信息公开年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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