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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过错,依法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9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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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患者刘某,男,40岁。2020年11月20日,患者因“发现乙肝7年余,反复呕血、便血、乏力一年余”到某医院就诊收治入院。经行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1.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2.门静脉高压症;3.脾功能亢进;4.上消化道出血;5.胆囊结石”。11月23日,结合病情,经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为患者行“脾切除、门奇断流术、胆囊切除术”。康复期间,患者相继出现胃瘘胰瘘症状,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院赔偿患者除医疗费用外的经济损失160696元。

以案释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三款第五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患者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