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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当好农民工的“护薪人”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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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蒋某在云南盛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监事为龚某)承包的麻栗坡县一娱乐中心做木工,双方约定劳动报酬按每天280元支付,期间龚某只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给蒋某。经结算,龚某尚欠蒋某劳动报酬人民币11400元,龚某写下欠条并承诺在约定时间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后蒋某多次向龚某催要所欠工资,龚某均未支付。蒋某起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龚某支付劳动报酬11400元,同时向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认为龚某拖欠蒋某工资11400元属实,其申请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随后立即受理了该案件,支持蒋某起诉龚某支持拖欠的工资11400元。经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蒋某与龚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龚某自愿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原告蒋某劳动报酬11400元。

以案释法:劳动者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用人单位,依法经营,信守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合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恶意欠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牢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