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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关于高新区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制定高新区优惠政策和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编制高新区预决算、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完善高新区发展要素保障,负责高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强数字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应用,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发展。
(五)围绕生物医药、绿色铝两个省确定的主导产业,加快发展辅助产业,做好高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组建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高新区建设。
(六)负责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创新便民利企举措,提升企业开办、注销、办税缴费便利化,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八)负责高新区企业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高新区内企业应享受的国家和省、州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负责开展智慧园区、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等公共事务。履行州级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负责推动高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大健康、产业互联网、科技服务业与产业统筹布局,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一)完成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