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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4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文山市文明办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改完善的《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5:00前反馈至市文明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李金钟;联系电话:2146697。

附件: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山市文明办

                                                                                                ;                     2018年10月3日


附件:

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文山市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打下坚实基础,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18〕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成绩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村镇、街道、单位、小区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村镇、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社会文明新风,不断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推动文山市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

第五条 文明村镇、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文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文明村镇、街道、单位、小区创建的指导、督促、检查。

第六条 受上级文明办委托,市文明办对市内国家级、省级、州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以及市级文明街道、小区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

 

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标 准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根据中央、省、州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全省、全州文明村镇的相关规定,加强文明村镇、街道的创建管理(文明村镇包括文明乡镇、文明街道、文明村<居民小组>,以下统称文明村镇、街道),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树立村镇、街道文明新风尚。

第二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文明村镇、街道创建工作,做到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开拓创新,干群关系和谐融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三条 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村镇、街道区位功能,推进城镇综合开发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再就业工作富有成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效果显著。其国内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水平的满意度较高。可持续发展基础良好、潜力巨大。

第四条 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村镇、街道建设有整体规划,在城区全面实施“五治三改一拆一增”(治安、治乱、治脏、治污、治堵,改造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增加绿化面积);在村镇、街道全面实施“七改三清”(改路、改房、改水、改电、改圈、改厕、改灶,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着力提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村镇、街道。村镇、街道所在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排水设施比较完善,集市贸易、交通秩序、镇容镇貌的管理措施有力;主要街道做到道路硬化、植被绿化较好;无乱砍滥伐、滥垦、滥采、滥挖、滥占等明显的破坏现象;无违法用地、私搭乱建现象;无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事件;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工业“三废”达标排放,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

第五条 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显著。广泛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领域,广泛开展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过开办道德讲堂、文明公民学校、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广泛开展评选“十星级文明户、文明单位、文明村、青年文明号、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巾帼文明示范岗”等精神文明“细胞”创建活动,选树“好儿媳”“好公婆”“致富能人”等先进典型,设置善行义举榜,传播凡人善举,弘扬正能量。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效位于市域前列。

第六条 社会风气淳朴清新。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制定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实际的居民文明公约或村规民约,群众自觉遵守。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讲文明、树新风、革陋习活动,推进殡葬改革,减轻居(村)民人情负担,摒弃陈规陋习,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炫富攀比、天价彩礼、厚养薄葬、封建迷信、赌博败家等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养成勤劳节俭美德、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第七条 社会治安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平安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有便于操作、内容具体的联防措施,民事调解组织健全,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民事纠纷调解及时,社会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民主法治教育经常化,居民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能遵纪守法,照章办事。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较大安全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现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市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

第八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科教文卫体事业投入逐年增加,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健全的科普组织网络,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科普工作扎实开展。按照《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标准,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农村文化站、文化活动室、活动广场、农家书屋、村广播室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为文山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贡献力量,认真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卫生网络健全,卫生医疗设施不断改善,建成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无重大疾病传播,较好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第九条 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乡镇、街道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乡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街道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村镇、街道关系协调和谐。村委会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现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文明村镇、街道创建工作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战役,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成效。注重引导群众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扎实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创建“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成效显著,文明单位(主要指社区)、文明小区参评率达到50%以上,文明村(居民小组)参评率达70%以上,文明乡镇、街道参评率达50%。创建活动坚持农户自评、村民互评、村委会复评程序,达到民主化、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创 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乡镇、街道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全面了解村镇、街道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吸引、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五条 文明村镇、街道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获得市级文明村镇、街道荣誉称号的,可自愿逐级申报上一级文明村镇(街道不再向上申报)。

第十六条 按属地关系,各申报村镇、街道向市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由市文明办向市文明委报送推荐报告。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创建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申请报告;

2.荣获上级表彰的集体荣誉的文件及证书;

3.市文明办的推荐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村镇、街道在申报前12个月内有下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村镇、街道:

1.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处分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含)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4.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5.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政策或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

7.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

第十八条 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1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村镇、街道届期满后,实行复核递进制,复查合格后继续保持文明村镇、街道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取消文明村镇、街道荣誉称号。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获得文明乡镇、文明街道荣誉称号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4万元,获得文明村(居民小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奖励创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注:2018年5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获得云南省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文明乡镇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文明村由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创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市级文明村镇、街道荣誉称号的,获得当年对本单位党委政府在市级综合检查考评工作加扣分项目中分别给予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市考评办根据相关考评办法确定。

第二十对已获得文山市文明村镇、街道荣誉称号的,经复查、年度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文明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

(二)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未能按期脱贫的;

(三)发生第十七条“一票否决”问题的;

(四)届终复查测评总成绩低于75分的。

第二十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镇、街道,经2年以上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乡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政务公开情况、申报表和群众反映等。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主要包括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将市级文明村镇、街道情况汇总报市文明委。

第二十市级文明村镇、街道如改变名称,须报市文明委重新确认和批复保留荣誉称号。因行政区划合并、撤销的村镇、街道,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文山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标 准

第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奋进,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工作业绩突出。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群众满意率高;窗口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工作细致、服务周到、便民利民,群众满意;企事业单位遵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改革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争做诚信示范企业表率,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工作成效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同时,主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在同行业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好。

第三条 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经常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文明家庭、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餐桌、文明小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文明创建工作,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学习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并融入日常生活。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单位有传统美德、绿色节俭、志愿服务、核心价值观、文明创建等浓厚的氛围营造;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育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设立道德讲堂,保障活动正常进行,树立时代新风。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选树和培育先进典型。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

第五条 科教文卫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文化阵地建设扎实有效,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文明、健康、科学、低碳、节俭的工作和生产生活方式。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干部职工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无“黄赌毒”等不良现象,无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第七条 环境整洁优美。落实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保宣传教育成效明显,单位无污染物乱堆、乱排现象。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设明显禁烟标志。

第八条 示范作用明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文山市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各单位挂钩社区网格开展志愿服务的相关工作要求,勇于创新,拓宽志愿服务领域,打造志愿服务亮点。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指导和推动挂钩联系点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文山市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评 选

第九条 本市辖区内独立核算、独立单位、独立法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省州驻文单位,具备申报标准、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文山市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文山市辖区内各单位、社区、景区均可自愿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社区和景区的创建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管理,不再单独评选命名。

第十驻军警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按属地关系,市属、省州驻文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由市文明办向市文明委报送推荐报告。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创建文山市文明单位申请;

2.荣获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文件及证书;

3.本单位创建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申报单位在申报前2年内有下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2名以上(含)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处分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含)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或者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3.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500人以内的单位,有3人以上(含)被追究刑事责任;500人以上的单位,有5‰以上(含)被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5.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考评制,每3年复查评选命名1次。每期届满后,对原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递进制,由原市级文明单位自愿申报复查,不自愿申报者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对新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实行考评制,复查考评通过后由市文明委进行通报。

第十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市文明办对推荐为市级文明单位的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5天,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市文明委对拟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要在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文山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获得荣誉当年在年度综合检查考评工作加扣分项目中给予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市考评办根据相关考评办法确定。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在评选当年和保持荣誉期间,每年年度测评合格后,奖励干部职工(在职在编且工资关系在本单位)2个月应发工资。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供养关系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在评选当年和保持荣誉期间,每年年度测评合格后,奖励干部职工(在职在编且工资关系在本单位)1个月应发工资。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供养关系由同级财政核拨。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全国、省级文明单位的,在评选当年和保持荣誉期间,每年年度测评合格后,分别奖励干部职工2个月、1个月应发工资,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各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经复查、年度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明委对应取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属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暂停当年奖励措施,并向上一级如实反映复查情况:

1.出现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

2.发生第十三条“一票否决”问题的;

3.复查考评总成绩低于75分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市级文明单位,经2年以上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文明办、该市级文明单位的上级直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其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实行跟踪、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由市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报上级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全国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须按照要求在云南省文明创建暨风采展示平台上传年度创建工作情况,展示文明单位风采。省文明办组织人员对上一年度各单位上传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网上测评打分,对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单位,省文明办对其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文明办根据中央、省、州文明办工作要求,对各级文明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每年组织对文明单位进行年度测评,年度测评成绩作为届终复核递进的重要依据,占比分别为15%、25%、60%。年度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由市文明办发出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为: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创建工作实绩、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文明单位档案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撤并的,且单位职能属性已改变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的,且单位职能属性未变的,保留荣誉称号,但应在3个月内向市文明办报备相关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视为自动放弃。

 

文山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标 准

第一条 基础设施完善。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有活动场地、有健身器材、有硬化绿化亮化、新建小区有无障碍设施、垃圾箱干净无破损、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或宣传墙。各项设施维护完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第二条 规章制度健全。制定符合小区实际的文明公约、治安、民调、环卫、绿化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发至居民住户手中;建立居民区党组织,党员联络站等组织网络,管理组织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做到创建有规划、活动有内容、奖励有措施、管理有档案。

第三条 文明氛围浓厚。在显著位置张贴“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显著位置宣传“中国梦”和倡导文明行为的公益广告。在显著位置制作中华传统美德,如:仁、义、礼、智、信、二十四孝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栏,要求图文并茂。按照道德模范和“文山好人”的评选标准,评选出本小区的先进典型,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善行义举榜。

第四条 环境整洁优美。小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小区物业管理全面推开,由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担任物业工作,做到小区的安全、物流、人流、车辆有人管理。居民环保意识普遍提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扎实开展“门前四包”、“庭院三包”等创建活动,小区做到六无:无乱吐乱扔、无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乱堆杂物、无乱晾晒。环卫设施齐备、完好,公厕、垃圾箱(筒)整洁,生活垃圾袋装化,无残存垃圾。道路整洁,车辆停放有序。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落实“四害”防治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第五条 治安秩序良好。小区软硬件建设达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治保帮教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健全,制度规范,工作落实。基础工作扎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断改善,不存在影响消防、交通安全的因素;合理合法处理群体性上访和闹事事件,民间纠纷调解及时;协助做好暂(寄)住人口的登记、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帮教组织,责任落实,刑释、解教人员无重新犯罪;无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无流氓团伙犯罪;刑事、治安案件综合发案率控制在人口总数的1%以内。群众安全感增强。辖区居民对治安状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第六条 社会风气良好。小区文化生活丰富健康,经常组织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扎实开展文明楼栋、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无封建迷信和赌博现象。居民生活方便,小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健全,建立健全为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军属无偿服务网络,做到定期上门服务。小区内的水、电、煤气等生活设施报修方便,维修及时,各项收费按规定执行,规范合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小区内的便民商店等证照齐全,经营规范。

第七条 创建活动扎实。在社区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参与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居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参与各类志愿服务、邻里互助等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制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仁、义、礼、智、信、二十四孝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栏,设立善行义举榜,突出文化氛围。组织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不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八条 根据市文明办工作要求,各小区按规定时限将申报报告、申报审批表报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市文明办后向市文明委推荐申报。

第九条 文明小区的评选,统一标准,统一检查评比。检查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届创建年度由市文明办组织综合性考评,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 乡镇、街道可按照文明小区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1年以上,成效显著,符合标准的居民小区,可向市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在申报前1年内如出现以下“一票否决”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小区:

1.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现象、邪教和非法传销活动;

2.发生重特大、严重暴力案件和危害大的治安案件,重大火灾事故。

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一条 文明小区由市文明办择优推荐,经部门审查、主要媒体公示、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后,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文明小区原则上每3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市级文明小区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注:2018年5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制定相关奖励措施,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可对组织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辖区内创建市级文明小区比例较高、质量较优的乡镇、街道、社区,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推荐为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小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市级文明小区,每年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查制,采取暗查、抽查为主要方式,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复查中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或复查成绩低于75分的,取消市级文明小区荣誉称号。同时,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住宅小区,限期整改落实,整改不力者,取消荣誉称号。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具体抓好本辖区文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社区要根据文明小区创建标准,结合小区实际和特点,积极发动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落实创建活动,并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突出思想道德建设,立足为居民排忧解难,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住在小区、热爱小区、建设小区”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吸引居民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维护创建成果,积极为创建文明小区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在创建市级文明小区活动中的协调和自治作用,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十九条 各要认真抓好小区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民事调解、爱国卫生、环保、计生、绿化、防火、物业、社区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小区的创建水平。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形成军警民、各职能部门条块结合、区域共建的整体优势,提高共建活动的水平和实效。

第二十一条 勇于创新,努力探索文明小区管理机制良性循环的路子,逐步减少政府投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成果。

第二十二条 市文明办、乡镇、街道要适时配合公安、住建、国土、卫生、城管、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认真做好对市级文明小区创建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验收、评选表彰等日常动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本辖区的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

2.指导居民小区加你了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小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建立文明小区档案,根据《文山市文明小区测评体系》工作要求,规范痕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明小区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文明小区荣誉称号的,市文明委将进行通报并收回其牌匾。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标准可以重新申报参评。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文山县委办公室 文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lt;文山县文明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93号)和市文明委《关于贯彻执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奖励事项的通知》(文文明委〔2014〕4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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