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市场监管公字〔2018〕1号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现将由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连续2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233户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告,请相关企业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补报企业年度报告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连续2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