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彩票

【文字解读】《文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市政府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等文件精神,我大队组织专班编制了《文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编制工作情况作以下简要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加强消防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出了一系列部署要求。但从全国、全省火灾情况来看,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2019年8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分别就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了全面明晰的规定。

与全国、全省的情况相同,虽然近年来全市消防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尤其是基层消防设施欠账大、源头管控把关不严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办和省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文山市“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跨越发展创造良好消防环境,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的要求,在认真参考借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基础上,结合文山市实际,市消防大队起草了《文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另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按照中央的部署,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体制正在进行改革,但目前消防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没有变,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基本原则没有变,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没有变,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确保各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也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改革基本落地的时刻,市政府制定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更有必要、更为妥当。

二、文件主要内容

《细则》一共是6章、31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第二章是各级政府职责,包含市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第三章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规定了30余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是单位职责,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高危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是责任的落实,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工作约谈情形、消防安全追责免责情形,以及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第六章是附则。

为进一步增强文件的可操作性、指导性,《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市、乡二级政府,各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的职能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行业部门职责有交叉重叠的进行厘清、认定,对国办和省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未罗列完全的根据文山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如:增加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纠正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堵塞消防车通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食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餐饮场所定期对后厨油烟管道进行清理。”“综治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社区做好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出台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将消防安全网格纳入综合考核内容”等。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关于责任追究的说明。建立事前提醒约谈、事后按实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追究机制,是《细则》最主要的特点。冷静客观看,现代社会的整体脆弱性是现阶段消防安全风险高发的根本原因,社会的不安全风险永远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每一次火灾事故都能找到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很难将一起事故的责任简单归结到某级政府、某个部门或某个个人的行为上来。同时,完全不考虑各级政府、部门在预防事故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失职与尽职缺乏奖惩界限,没有尽责标准来指导基层的实际工作,简单按出了事故就要追责来警示惩戒,只会在很大程度上滋生侥幸心理,反而不利于责任的落实。因此,责任追究机制应当最大限度地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与其在事故预防方面所开展的工作联系起来,以推动事前风险主动治理和理性预防机制的形成,而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再来查看责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细则》在第五章“责任落实”中,专门设置了三种情形:

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约谈机制。约谈主要是在事故发生之前,根据各地消防工作状况和风险程度,对高风险地区和部门进行提醒约谈,通过主动的事前综合治理来降低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约谈主要适用于五种情形:1、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2、区域性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3、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等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严重影响全市消防工作任务进度的。4、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5、连续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另外,对应当进行工作约谈的其他情形也一并作了规定。

二是建立问责机制。主要适用于事后的惩戒,主要适用于七种情形:1、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2、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3、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4、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5、履行《细则》规定职责不到位的。6、依照《细则》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7、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三是建立从轻追责、免责机制。为引导和鼓励各级监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努力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在前,《细则》参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要求,也对减责、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1、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纪依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及本细则所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依纪依规不予追究任。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市政规〔2021〕3号)

请扫描二维码,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