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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防贫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巩固脱贫成果和完善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开组〔2020〕7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开组办〔2020〕11号)要求,全面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质量,防止新增贫困人口,解决农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城”人口)因病、因学、因灾或其他重大事故致贫返贫问题,织密织牢防贫保障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设立防贫救助基金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防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市财政整合安排投入为基础(可用专项扶贫资金投入项收益金),鼓励社会各界共同捐资设立的,专项用于防贫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统筹整合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作为基础资金,每年通过开展募集、倡议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关干部和其他公民自愿捐资、捐物注入,滚动运行,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充。

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底线保障、扶贫济困的原则;严格程序、逐级审核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由市红十字会设立专管账户,市红十字会负责资金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并将基金年度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五条 纳入防贫预警监测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救助:

(一)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但因突发原因造成有致贫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城”人口)。因家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支出过大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或家庭主要劳动能力丧失,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仍然较大,且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致贫风险的农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城”人口)可申请纳入救助。

(二)有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家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支出过大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或家庭主要劳动能力丧失,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仍然较大,且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纳入救助。

(三)其他有致贫返贫风险的特殊情况。经各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为有必要救助的农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城”人口)可申请纳入救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其他安全住房的(易地扶贫搬迁、其他政策扶持购买的除外);

(二)家庭有其他经营性用房的;

(三)有家庭成员(含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四)家庭成员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自己又不改造的危房户;

(五)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家庭存款人均达5千元以上的;

(七)家庭成员现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能正常使用的非生产性用车的;

(八)属于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隐瞒家庭收入的;

(十)家庭人员不配合、不参与扶贫工作的;

(十一)其它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不予纳入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七条 资金(物资)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直接发放资金的方式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发放生产、生活资料等实物的方式提供救助帮扶。

第四章救助标准

因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标准。对已参加基本医保(含大病保险)因病且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等政策措施的扶持后,家庭仍无力负担,可能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救助对象,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1.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单次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救助不超过30%;2.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单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40%;3.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单次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50%;4.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单次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救助不超过60%。因病救助的农户每户每年享受基金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00元。

因家庭有高中及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支出过大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中有高中及高等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农户,通过享受教育扶贫、助学贷款、临时救助、社会各界捐赠等政策措施的扶持后,家庭仍无力负担,可能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的纳入救助对象,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普通高中与职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生/年;大学救助标准:1.专科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生/年;2.本科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生/年;3.硕士、博士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生/年。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事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标准。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身体伤害、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的,通过司法程序赔偿以及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承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等情况的农户,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1.导致身体伤害、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医治过程结束后按因病救助标准进行救助;2.导致主要劳动力身故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以下救助;3.其他特殊情况的按一事一议,给予20000元以下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家庭唯一安全住房损毁、倒塌,通过享受各级各部门相关政策扶持及社会各界捐赠、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承担,导致有致贫返贫风险等情况的农户,启动救助程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1.家庭承担修缮、建设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30%;2.家庭承担修缮、建设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40%;3.家庭承担修缮、建设费用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救助不超过50%;修缮加固的每户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住房损毁、倒塌无法加固改造,必须重建的,每户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修缮加固、重建农户每户享受基金救助政策不超过1次;房屋提升改造、重建参照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标准执行。

第十 给予实物帮扶农户的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有致贫返贫风险的救助对象,视情况发放实物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折合人民币不高于10000元/户/年。

第十按照救助原则、救助范围和救助方式,综合因病、因学、因灾救助情况,每户每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第十其他特殊情况的救助标准按一事一议,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后给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 个人申请。由农户自愿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村委会(社区)初核。村委会(社区)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填写调查表,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广泛听取意见。村(社区)党委书记(总支书记)主持召开由乡镇(街道)挂点领导、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村三委”干部参加的扩大会议,逐户分析救助原因,综合研判,并提出救助措施建议,拟提出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报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复核。

第十乡镇(街道)复核。乡镇(街道)组建复核工作组,对各村委会(社区)拟定上报的农户开展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党工委)会议,初步评定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将拟救助对象名单在救助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和乡镇(街道)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村三委”干部直系亲属列为救助对象的,乡镇(街道)召开党委(党工委)会之前,还需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市级初审。

(一)信息比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拟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分别反馈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人社、卫健、教体、医保、民政等市级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拟救助对象家庭机动车信息、住房信息、重大经营实体信息、经商办企业信息、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就医就学信息、医保报销信息、救助补助信息、家庭存款信息等家庭生产经营情况,政策享受情况,家庭负担情况等进行数据核查比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核查比对结果(包括部门核查比对后提出的拟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反馈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名单初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相关部门数据核查比对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初定名单(包括救助金额)。

第十审定发放。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初定名单(包括救助金额),形成最终救助名单(包括救助金额),反馈至各乡镇(街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红十字会根据最终救助名单发放救助资金。

  1. 附则

    十九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季度申报救助一次(一季度:4月10日前;二季度:7月10日前;三季度10月10日前;四季度:1月10日前)。

    第二十条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次年1月2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年度捐赠资金(含以物折资)在10000元(包含10000元以上的组织和个人,需书面向其反馈该笔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第二十市纪委监委、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对出现优亲厚友、营私舞弊、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也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千方百计争取社会资金或从村组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2.文山市防贫救助基金申请书

    3.文山市防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入户核

    查审批表

    4.文山市防贫救助基金拟救助对象名单

    公示(模板)

    5.乡镇(街道)防贫救助对象民主评定

    报告(模板)

    6.文山市防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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