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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上海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文山市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的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及以项目为抓手持续推动上海云南扶贫协作工作开展,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升管理能级、增进扶贫效益,依据《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 上海市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协作的协议》 《 上海云南扶贫协作“十三五”规划》 《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等,结合上海市对口支援文山市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使用上海市对口支援文山市专项资金(以下简上海帮扶资金)的项目(含携手奔小康资金项目和社会捐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范围)

坚持以考核为导向,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结合文山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农村微小型生产生活设施、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合理确定援滇项目建设计划和上海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上海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明令禁止的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上海帮扶项目坚持“中央要求、当地所需、上海所能”相统一,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拨付跟着进度走,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当地脱贫攻坚及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五条 (一)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对口支援项目的管理,文山市沪滇扶贫协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做好沪滇扶贫协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全市沪滇扶贫协作工作履行领导、指导、整合、探索、监督等管理职能。

(二)市沪滇扶贫协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涉及的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和行业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1. 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沪滇办)、市扶贫开发局负责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申报、项目审查、协议(合同)签订、督促指导(检查)、进度报送、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2. 市财政局负责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结算审核和项目采购审批等工作。

3.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4.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干部交流和各类人才培训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务协作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5.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医疗项目的指导或实施;

6.市工信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经济协作、招商引资和经济贸易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出台文山市招商引资产业优惠政策;

7.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产业项目的督促指导或实施;

8.市水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水利和道路项目的督促指导或实施;

9. 市扶贫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分别负责社会捐赠和残疾人健康事业发展项目的指导或实施;

10.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沪滇扶贫协作工作的宣传报道;

11. 市妇联和团市委分别负责妇女儿童和志愿者管理及希望工程等相关项目的指导和实施;

12. 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双方工商企业交流合作的指导或实施;

13. 市纪委监委和市审计局负责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监督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14.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抽取专家对沪滇扶贫协作项目进行评审。

15.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基础调查、勘察设计、项目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项目结算、项目验收、项目移交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选点及规划

第六条(年度计划申报)

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上海市合作交流办及云南省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按照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项目申报范围,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项目范围乡镇、街道、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部门上海对口支援项目申报计划上报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海挂职文山市的领导对所申报项目逐一进行调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计划编制。

(一)协议内项目: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产业帮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帮扶与协作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坚持向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村。

(二)协议外项目:结合当地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带贫机制,增强帮扶效应,根据支援单位和捐赠人意愿规划项目。

第七条年度计划申报,由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依据工作方案和该市脱贫攻坚总体规划,立足当地实际,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按照下一年度资金额度从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遴选项目,征询上海市对口区、挂帮该市的援滇干部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形成申报方案,报州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州汇总各市(市)申报方案,对申报项目的比例、结构及合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征询上海市对口区、援滇联络小组意见后,形成州申报方案,报云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上海市对口区。

由云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州市、部门申报方案,综合平衡形成省级申报方案,征询援滇联络组意见。援滇联络组依据上海云南扶贫协作规划、联席会议纪要、两地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责任,专题研究申报方案,函告上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年度计划由上海市领导小组下达。上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云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云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州后,逐级下达。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组织项目乡镇、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由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实施。

第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一)援滇项目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说明情况,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云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上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备案,取消(中止)项目实施,停拨(收回)资金。

个别确须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附调整方案,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经云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上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中一次性集中受理审核,按程序报上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调整后的项目应符合援滇项目投向和结构、比例要求,投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原项目资金额度。在资金总量、实施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周期、受益对象和带贫机制不变的情况下,贫困村提升工程、农特产业增收等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建设内容做出必要修正(涉及项目资金量不超过10 万元,或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 % ) , 不视作项目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及时作出修订,经市级受援部门和挂帮该市的援滇干部签字同意。相关情况应报州扶贫办备案,并在项目决算验收时予以注明。

(二)协议外项目申报和审批:一是市沪滇办根据支援单位和捐赠人意愿遴选项目,并组织受援单位编制项目方案,与支援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二是支援单位和捐赠人按照签订的协议确定援助资金并将资金划入市财政局或市沪滇办(市扶贫开发局)上海援建项目专账(或项目实施单位账户)。三是市沪滇办将项目方案和援助资金计划下达拨付至受援单位。四是项目受援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和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请市沪滇办请示支援单位和捐赠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上海市财政局将年度援滇资金一次性划拨至云南省财政厅国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云南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计划,在15 个工作日内按财政拨付渠道将资金分别拨付至相关州市、市及省级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国库,上海援建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将项目资金划拨到项目乡镇及部门,由项目乡镇、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支付项目工程资金。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援滇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要求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项目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跟踪援滇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统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及时,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管。

上海方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审查通过后,由市沪滇办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下拨资金和项目启动请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财政局提出拨款意见。经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经分管领导和上海挂职领导签批后,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上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的年度计划,省、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各级受援归口部门分级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解下达年度任务。按照年度下达任务,市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列入全市扶贫项目管理范畴,市沪滇办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各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作为项目指导或实施单位,在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别进行指导和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应纳入属地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执行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四条 上海对口扶贫协作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文山市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对货物、工程、服务等相应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对应当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进度报告,文山市沪滇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履行主体责任,支援方负有监管责任,双方共同加强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管理。

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按月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汇总上报州领导小组,并在沪滇扶贫协作项目库系统和云南省精准扶贫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完成项目资金进度填报。

第十六条(项目检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由检查主体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主体。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项目审计。上海援建项目纳入云南省财政资金审计监督体系,按照年度由项目乡镇向审计部门申请审计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同时也可由市领导小组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审计报告函告上海市对口区、相关部门。

上海方项目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决算。项目完成后,项目实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乡镇对项目结算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实施项目资金回补报帐。

上海方项目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按照《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乡镇对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后续运维方案等内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形成初验报告并申请报市沪滇办验收(未通过市沪滇办<含扶贫开发局>下达的协议外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支援单位和捐赠人的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市沪滇办备案),市沪滇办按照项目乡镇、部门的申请,组织发改、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档案资料、后续运维方案等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凡是通过市沪滇办(含扶贫开发局)下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验收报告、竣工报告、财务结算报告、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含项目申报材料、项目下达文件、项目招投标或项目采购材料、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片、验收资料、公告公示图片、项目移交资料、后续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协议外项目:一是通过市沪滇办(含扶贫开发局)下达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由市沪滇办组织验收,单个项目在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的由乡镇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沪滇办,市沪滇办按全年下达项目30%以上的比例进行抽验。二是未通过市沪滇办(含扶贫开发局)下达的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支援单位和捐赠人的要求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沪滇办备案。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验收单位。

援滇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建成后的2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晰项目产权,加强项目后续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管理权移交给相关部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个人的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所有权、经营权、使用管理权等移交给受益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受益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实施单位要协助受益单位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并报市沪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合格后2 个月内完成项目资料整理汇编成册报市沪滇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项目建设程序,狠抓项目质量管理,对因工作不实造成项目质量和绩效目标不达标,未能通过项目审计和验收,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沪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山市上海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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