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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7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房屋征收办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文政发〔2015〕29号)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就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占地约643.6亩,征收四至界限为:东临河西路到东风路,南至老西华路,西临文山市环保局沿振华小区至原州财校、州一中至秀峰路,北临州一中大门沿秀峰路至河西路,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二、征收评估时点: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文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文山市西山中寨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依据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文政发〔2011〕53号);

4.《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2015年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占地约643.6亩,征收四至界限为:东临河西路到东风路,南至老西华路,西临文山市环保局沿振华小区至原州财校、州一中至秀峰路,北临州一中大门沿秀峰路至河西路,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及相关说明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放弃选取评估公司的,或者参与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参与,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参与,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最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参与项目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过案。

(二)评估的有关说明

1.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通过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6.关于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为准。

7.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9.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10.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旦选定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行更改。

(一)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兑现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为被征收人解决安置问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4.被征收房屋确定为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其他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被征收人提供如下产权调换方式:

1.用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自建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为被征收人在安置区域内按套等价值提供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方式为:被征收房屋与新建安置房按照市场评估价,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时间顺序实行产权调换。

3.调换的房屋一经选定,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更改。

五、各项征收补偿费

被征收人应得的各项补偿费包括: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每户补助800元(属单位类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酌情考虑)。

(四)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8元/㎡×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8元/㎡×24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逾期未对被征收人实施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由房屋征收部门继续补给。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对于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屋征收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为准)的损失补偿。

(六)速迁奖励费。从初评估结果公告第6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在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在第30日期满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七)困难补助费。经社区、民政等单位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按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及其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六、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金额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再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依据。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和安置。

七、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等不当增加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八、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5日,从评估公示第6日起(如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当日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第6日起6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文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一)本征收方案经过法定的公示期,并经过修订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式方案。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对文山市西山中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876—302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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