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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西山中寨、佛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充方案)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1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房屋征收办

第一条为保障文山市西山中寨、佛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精神,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山市西山中寨、佛寿街片区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第四条棚户区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待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和冻结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文山市西山中寨、佛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需相互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人民政府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市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

第六条按照补偿条例、补偿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等不当增加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第七条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按照补偿条例、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放弃选取评估公司的,或者参与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参与,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参与,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最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参与项目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过案。

第八条文山市西山中寨、佛寿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旦选定补偿方式,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进行更改。

(一)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费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兑现给被征收人。市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为被征收人解决安置问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其他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被征收人提供如下产权调换方式:

1.用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进行产权调换的:①按实测建筑面积1:1比例与市人民政府在安置区域内提供新建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选择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原产权房屋面积30㎡以内的按新建安置房屋价格计算;②用自建房进行产权调换的,与市人民政府在安置区域内提供新建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家庭人员情况最多只能选择3套新建安置房屋,但总面积不得超过320㎡。调换的方式为: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新建安置房屋按2600元∕㎡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时间顺序实行产权调换。

3.调换的房屋一经选定,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更改。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每户补助1000元(属单位类型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酌情考虑)。

(四)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30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逾期未对被征收人实施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继续补给。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对于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屋征收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为准)的损失补偿。

(六)速迁奖励费。从初评估结果公告第6日起,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从第31日至第45日内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期限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从第46日至第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期限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在60日期满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七)困难补助费。经社区、民政等单位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按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及其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第十条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金额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再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依据。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市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5日,从评估公示第6日起(如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当日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第6日起60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文山市人民政府依照补偿条例、补偿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执行时间

佛寿街片区第一期仍按以前的方案执行,第二期房屋征收从启动之日起执行;西山中寨片区从第一期启动之日起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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