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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药大厦片区25米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部分内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8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房屋征收办

2017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变更国药大厦片区25米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时点的通告》,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时点由2014年10月22日变更为2017年5月3日。因评估时点变更,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对《文山市国药大厦片区25米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搬迁费。每户补助1000元(属单位类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酌情考虑)。

二、临时安置费。本项目以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性用房)。对于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屋征收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为准)的损失补偿。

四、搬迁奖励费。从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在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在第30日期满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五、困难补助费。经社区、民政等单位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按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以上两种及其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未调整部分,按原《文山市国药大厦片区25米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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