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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元节期间严禁在城区内焚烧纸钱等祭祀用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0日  作者:  点击数:次   资料来源:(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保护城市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破除祭祀陋习,巩固全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引导广大市民绿色祭祀,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成区在传统祭祀节日中元节(俗称“七月半”)期间禁止焚烧纸钱、冥物等 祭祀用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城区内(东至环东路、西至西华路、南至职教园区线、北至景尚中学、凤凰苑、樱花山谷小区沿线以内)主次干道、健康步道、公园、广场、绿地、工地、河边等公共区域开展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二、禁止在城市街道、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香蜡纸钱等祭祀用品。

三、广大市民要文明祭祀、绿色祭祀、安全祭祀,提倡使用鲜花、电子香烛、家庭追思会等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倡导文明新风尚,争做文明好市民。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做文明祭祀的先行者,带头移风易俗。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在公共场所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阻挠、妨碍、侮辱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方式:0876-3050791(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0876-110(市公安局)

                        0876-2182756(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特此通告

 

 



文山市公安局   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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