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农科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文市政发〔2020〕5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原州农科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四至界限均临原州农科院国有部分。房屋征收范围由规划部门划定。
二、征收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
三、征收补偿:详见《原文山州农科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文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