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云自然资复〔2018〕21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3.0038公顷。现将2018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2018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范围。该项目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文山市马塘镇。涉及被征收集体及面积为:文山市马塘镇干塘子村民委员会干塘子第二村民小组和白革龙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土地43.0038公顷(其中:耕地21.9234公顷,林地16.2804公顷,其他农用地4.0030公顷、未利用地0.7970公顷)。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测算,该项目用地位置涉及1个统一年产值标准地价(三类区)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的土地征收三类区补偿标准为: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每公顷补偿30.504万元,林地、未利用地每公顷补偿15.252万元。
四、土地征收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以货币形式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
五、公告之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乱搭滥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物清点时一律不予确认,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文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将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登记时间: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0日;复核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8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特此公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日